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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3. 30.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30.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30. 目录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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