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1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196. 196. 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 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八、 目录 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