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175.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 “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175.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 “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175. 目录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