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 “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 “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