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166.

166. 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