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1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117. 117. 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 116. 目录 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