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