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 第一条

第一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