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