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五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五十、 五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24条调整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四十九、 目录 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