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十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十三、 十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236条调整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支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