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十二、
十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228条调整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
申报权利的期间;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
申报权利的期间;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