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