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