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