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