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