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