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