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六十八条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