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