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六十九条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九条 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