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六十七条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七条 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