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