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