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三、 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二十二条 三、 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三、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