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