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二、 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十九条 二、 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