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