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七)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七) 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