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六)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六)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