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五)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