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三)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三) 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