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二)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二) 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