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