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