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三人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