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三人无异议。
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三人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