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