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决定自己审理;

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