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决定自己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