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决定自己审理; 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