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