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