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