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三)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二)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