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二)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