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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通知(2018年) 四、

四、 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各项规定

《人民陪审员法》仅适用于法律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前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审判活动继续有效。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指导所辖法院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范围,正确把握事实审和法律审界限,防止片面追求陪审率,杜绝“驻庭陪审员”“编外法官”等情况,努力实现从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上限,及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并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完善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工作制度和技术保障机制,确保参加个案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均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防止出现少数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固定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现象,让更多的人民陪审员有机会参与案件审理。

各级人民法院要强调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指引、提示义务,增强指引意识,提高指引能力,规范指引方式,强化释明责任,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以及人民陪审员应当注意的案件焦点问题,法官应当及时予以指引、提示和释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实质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