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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通知(2018年) 三、

三、 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

《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将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配合开展。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协调配合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尽快研究出台关于本地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把握进度,严格把关。采取有效措施,指导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如期完成第一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各基层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资格审查等工作,并负责做好人民陪审员提请任命、就职宣誓等工作。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情况由高级人民法院汇总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为确保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前已经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继续任职,任期届满后自动免除职务。对不符合《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各基层人民法院首先要对留任的人民陪审员人数进行摸底统计,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本院审判工作状况,以及满足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等实际需要,按照人民陪审员名额不低于本院法官人数三倍的规定,及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今后,因审判活动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数量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