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