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