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等与诉讼相关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