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