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法院不能依照本规定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内地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