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